金融控股公司即将正式告别过往的监管空白时代。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在7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24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控制以下六类中的两类金融机构,那就将受到《办法》监管,六类金融机构分别是:(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控公司将持牌经营。
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办法》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上,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具体来说,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本条前三项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此前,央行已经通过对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云商集团等5家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模拟监管试点。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换句话说,中央汇金公司并不受《办法》约束。
新闻推荐
记者陈鹏7月2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北京市投资促进中心、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周五组织召开&l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