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升
投资者作为金融活动的主体,与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当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面临本息损失的不确定性时,微观个体风险就产生了。又因金融风险的外溢性、传染性等特征,单一活动风险可能发展为单一主体风险,进而扩散为局部性、区域性风险,最后有酿成全局性、系统性风险之虞。因此,除了经济周期、货币政策、监管质量等因素以外,研究投资者行为对金融风险的影响,有利于从微观主体的视角来研判金融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投资者行为与金融风险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普通老百姓,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政府都能在金融市场上找到身影。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化载体、互联网机构提供了更多、更复杂的投资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风险的传导性、叠加性明显增强,出现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更多类型的风险。
投资认识的非理性。投资者的非理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过高的利益所惑,忽略风险。投资者天然具有“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强烈愿望,缺乏对高回报对应着高风险的充分认识。二是损失厌恶,不愿意承担与收益对应的亏损风险。投资者对负面消息过于敏感,在担心损失的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抛售的冲动,引发市场踩踏事件。三是从众心理,在投资决策时存在羊群效应。投资者不愿花费精力独立研究投资标的的价值和风险,而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愿意与大多数人行为趋同。四是过度自信,投机心理严重。投资者虽然认识到了风险,但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认为能够掌控局面、应对风险。五是缺乏守法观念,恶意扰乱市场。投资者蓄意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类行为使价格信号扭曲,极易引起市场剧烈波动,放大市场风险。
缺乏与投资产品相匹配的专业知识。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被推出,普通投资者已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的风险程度。一些金融机构也利用所谓的创新,把高风险资产重新进行组合、切割、包装,以衍生品形态重新投向市场。这些产品经过几道衍生、几轮转手,就像“在霉变的蛋糕上涂了一层新鲜奶油”。
有效信息供给不足。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能否获得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但金融市场的信息浩如烟海,而投资者时间、精力、水平、渠道有限,同时信息掌握方因信息的重要价值也会阻碍信息向未掌握方传递,这给投资者及时、充分、准确占有信息带来很大困难。一是市场的海量信息阻碍了信息的完整性。金融市场的信息来源十分广泛,除了产品本身、交易对手情况外,还应包括宏观政策、行业前景、外围市场等很多方面。二是违规现象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受利益的驱动,金融市场难免会出现虚假信息,这降低了真实信息的可得性,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金融风险防范
加强投资者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协调。在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各监管领域的投资者工作范围、目标、措施、要求不尽一致,已不适应金融市场相关性日益增强、投资者投资渠道和产品不断丰富的趋势。为此,应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升投资者工作的系统性和规划水平。可考虑成立国家级的投资者工作协调机构,统筹谋划整体框架和基础建设,加快填补相关金融市场的空白短板,加强对投资者行为风险的总体研判,从投资者角度把好金融风险防范关口。
普及专业知识,加强投资者保护。投资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投资者观念、能力的不足,又有其身处信息劣势的因素。一是大力普及专业知识。做到不同投资产品对应不同培训内容,提高针对性。二是全面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投资者和产品风险的双向分级,实现投资者专业能力与产品风险的匹配。三是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加强对群体投资行为的监测研判。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投资者投资及负债情况,防止个体风险不断累积。四是加强产品监管。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复杂金融衍生品实行准入制,开展极端情况下的压力测试,防止层层嵌套、看不清风险的产品流入市场。五是开发更多适合普通投资者的产品。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推动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专业机构加大产品供给,让普通投资者更多地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投资。
完善投资者自我约束控制机制。一是确立科学的内控目标。控制业务规模,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明确杠杆底线。维持合理流动性,防止资产与负债期限错配。二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健全内部审计、流程控制、稽查检查、合规审查各项制度,强化监督。高度关注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建立留痕、监控、审核、预警机制,杜绝执行不到位问题和操作性风险。三是加强执行者的教育管理和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程序合规意识。奖励及时发现、防范、处置风险隐患的员工。四是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完善风险偏好和阈值设定、风险识别和监控、风险分析和报告、风险应对和处置各环节工作。建立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实现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环境。相对于产品提供方,投资者在获知产品信息,特别是风险信息上属于弱势一方。因此,应加强用法治方式督促卖方和中介机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一是完善立法明确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通过法律修订、司法解释或制定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标准,督促发行人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违法成本来加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威慑力。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应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改变由服务对象付费的模式,可考虑建立交易场所或投资者保险保障机构付费机制。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摘编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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