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新闻背景——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毋庸讳言,这几年来,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押金问题以及所衍生的用户权益保障难问题,一直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特别是当有的共享经济企业纷纷遭遇退押金之难时,人们才恍然意识到,共享经济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公共服务便捷度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共享经济在我国之所以发展飞速,一部分原因就是通过用户缴纳押金形成巨大资金池,刺激了更多公司的加入。但也正是押金问题最终成为了共享经济发展的“短板”,让这一被寄予厚望的新经济模式深陷困境。
实际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初步建立、金融机构有明确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渠道的情况下,共享经济公司要真想践行其初衷,通过帮助提升闲置资源使用效率从而获取其中的利润,就应该在这样的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来实现业务的有序开展。
众所周知,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押金就是很大的交易成本。事实上,在此前,许多人之所以不愿意使用共享经济类的产品,很大程度上就担心自己的押金安全问题。一旦免押金或者押金能够得到妥善安全的第三方监管,势必大大增加共享商业的参与用户,进一步实现规模效应。
就本质而言,共享经济还是推动资源的充分利用、降低资源使用成本,让公众需求得以更好地实现。因此,从1.0时代的押金模式到如今的趋向信用化模式,也是共享经济产业持续发展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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