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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 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9-04-11 01:00   https://www.yybnet.net/

□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

□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

《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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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出借余额设立风险补偿金

网贷备案细则将出下半年有望启动试点

网贷备案即将迎来实质性进展。记者获悉,监管层正就网贷备案细则征求意见,根据目前拟定方案,网贷机构将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并需分别缴纳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出借人出借余额也将受到严控,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拟不得超过50万元。监管层力争今年下半年启动部分省(市)试点备案工作。业内专家表示,备案门槛和时间表的明确,给了网贷行业明确的发展方向,网贷平台将加速分化,备案资格不足的平台将逐步退出市场。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网贷分类处置,稳步推进备案准备工作。

据了解,备案工作细则正加速出台,监管层将争取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根据目前拟定方案,网贷机构将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并需缴纳不同比例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拟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拟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薛洪言表示,根据当前方案,监管层首次对网贷平台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平台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借鉴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精神,有利于避免因不良集中爆发引发经营危机。同时,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要求为备案提出了较高门槛,大部分平台尤其是中小型平台资金实力难以达到监管要求,将逐步退出市场。

此外,方案对出借人出借余额也做出了限制。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拟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拟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业内专家表示,对于出借权限的限制,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在自己能承受的小额范围内进行操作,从而降低风险隐患。

薛洪言表示,备案方案的加速出台,给网贷行业指出明确的发展方向。根据此次备案要求,不同平台将加速分化,有备案资格的平台有序备案,没有资格的平台将有序退出。备案后的P2P也将审慎经营,以降低潜在风险。提早启动实质性备案工作,对于P2P行业整改和金融防风险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金融科技资深研究人士郭大刚表示,备案方案体现了监管层对于网贷行业坚决治理、持续出清的决心。不过,风险准备金的安排等部分方案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还需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才能实现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市场的优胜劣汰,使网贷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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