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同时,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今后,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也将加强。
3月27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央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三大方面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
单位存在异常开户
支付机构应延长开户审核期限
在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方面,文件要求,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根据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4月1日前制定核实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
不得仅凭绑定银行账户信息
即为办理修改支付密码等业务
在完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管理方面,文件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业务的安全管理,不得仅凭验证支付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即为客户办理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
文件还要求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
同时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
惩戒力度将加强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也将加强。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之前关于自助柜员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鼓励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应用生物特征识别等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积极探索兼顾安全与便捷的支付服务。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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