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金融保险消费已经渗透到社会及家庭的各个领域和角落,社会化进程越来越明显,同时对金融保险消费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投诉率也越来越高。保险理赔就是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群众对保险行业诟病较多的地方。究其原因,既有保险行业固有的产品虚拟性、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对《保险法》普及不够也是重要因素。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里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很多保险理赔民事案件的焦点。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什么要规定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规范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书,是最具有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由于涉及高额的赔偿金,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杜绝投保人通过隐瞒、欺诈等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就是“自合同成立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由于现实情况的不确定性,在如实告知和不可抗辩条款上可能还有其他多种情形。无论怎样,只要严格执行法律,公平公正地对待权利和义务,就能远离保险法律纠纷,充分发挥保险在家庭资产配置中的作用。
焦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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