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根据科创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创板在上市发行制度、交易制度、持续监管、退市制度等基础制度方面都有创新。当日晚间,上交所发布设立科创板相关配套业务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科创板将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意见指出,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意见同步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征求意见的“上市规则”中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具体来看,一是放宽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二是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股票战略配售。要求发行人在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对高管、核心员工参与配售情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上市后减持战略配售股份应当按规定进行预披露,以强化市场约束。上交所表示,根据境内外实践经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这一安排,在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帮助发行人成功发行等方面富有实效。建立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机制,有利于向市场投资者传递正面信号。据新华社、《新京报》
新闻推荐
1月26日,随着银耐联平台817万元耐火材料订单的线上票据支付成功,中信银行“票付通”产品实现上线投产。作为上海票据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