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0日印发施行。该《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及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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