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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 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 金融维稳出大招 央行等三部委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来源:南宁晚报 2018-11-28 07:23   https://www.yybnet.net/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十周年之际,中国对于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终于祭出了重磅“利器”。11月27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指导意见》中提到,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重点一:

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危机后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已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实际上,据了解,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个成员国中,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和监管办法,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进度相对较慢。因此,有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不仅是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也是重要的监管制度补短板,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重点二:

证券、其他类型机构也将纳入名单

为建立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指导意见》从机构范围界定、明确名单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做出了相应安排。

根据安排,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报道,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巨头”有望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现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中,基本仅包含银行、保险这两类金融机构,但将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并没有先例。因此,如何设定针对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评定标准,以及针对这两类机构如何设定特别监管要求和特别处置机制备受外界关注,不过,这需要下一步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对于上述金融领域的机构,《指导意见》设定了参评机构的范围标准:

一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

二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重点三:

纳入名单的机构将接受严监管

一旦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则意味着身上的“担子”将更重,不仅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特别监管要求,在日常经营中避免盲目扩张;也要以防万一,制定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其中,在特别监管要求方面,主要体现在附加监管要求、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四方面。

重点四:

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应先以自救为主

如果说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设定额外监管要求,是为了约束其日常经营行为,那么设置特别处置机制则是以防万一的应急方案,以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特别处置机制重要包括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恢复计划旨在确保在极端压力情景下,金融机构能够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经营。处置计划旨在通过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类似于“生前遗嘱”),确保机构在陷入实质性财务困难或无法持续经营时,能够得到快速有序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央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的,危机管理小组要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一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经批准,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进行应对和处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特别处置机制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以自救为主,尽量避免最终由纳税人“买单”。《指导意见》就明确,依据恢复和处置计划,在处置资金使用顺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机构自有资产或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风险的,相应行业保障基金可以依法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救助;如上述措施均无法化解风险,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有前置条件的、应急性流动性支持或救助,必要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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