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福建厦门,车辆进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新京报讯(记者顾志娟)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53条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上述通知中,涉及金融创新的措施一共有12条,涵盖保险、银行、证券、基金等各个行业,主要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为自贸试验区改革提供金融支持。
扩大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范围
《通知》在支持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方面提出了多条措施,包括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王有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些措施对推动人民币的跨境使用意义重大,有诸多亮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直接扩展了市场参与主体,而且在文件中并未提实需原则,这意味着在自贸区内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域是全覆盖的,既包括经常项目,也包括资本项目,只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就可以。
此前,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已经在上海自贸区内放开。201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宣布,允许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此次《通知》相当于将这项业务扩展到现有的全部12个自贸试验区。
央行将在自贸区积极扩大金融业开放
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11月23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自贸区设立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创新中的“试验田”作用,进一步简化了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便利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了汇兑成本,减少了汇率风险。
除了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自贸试验区也因地制宜,开展多种金融创新。如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电子证照银行卡,提高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的便利化程度。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过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实施外债意愿结汇。福建自贸试验区在海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仓单融资等方面创新服务,积极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徐忠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积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先落地各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人民银行将逐步缩短金融领域的负面清单,在涉及金融牌照的全领域放松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用审慎要求替代准入和资质的限制,激发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性,推动资金更为自由的流动。
■看点
福建自贸区试点结算新政
针对福建自贸区,《通知》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正式建立始于2012年,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各自选择一家货币清算机构为对方开展本方货币业务提供结算及清算服务,货币清算机构可依照两岸相关监管法规办理两岸货币的现钞调运。
随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被指定为中国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新台币在大陆地区的清算行。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兑换,有助于降低两岸民众和企业在汇款、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交易和结算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为两岸经贸往来提供便利。
(顾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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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限制放宽
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多项金融服务创新之举,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资本市场开放,境外证券投资渠道增多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个人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通道正在逐步增加。2007年证监会出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QDII制度,QDII最早开启了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然后将所募集的资金购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试点。
所谓QDII,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QDII产品,间接进行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
QDII基金产品种类多样,按照投资标的可以划分为:股票型QDII,混合型QDII,债券型QDII和另类型QDII产品。从投资范围上看,QDII基金覆盖了海外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股票、债券、黄金、原油、贵金属等国际主要大宗商品,另外还有小部分产品涉及海外房地产信托投资。从管理方式上看,目前QDII基金管理方式有直接构建证券组合和以FOF形式持有基金组合两种。
2014年,沪港通正式开通,A股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购买港股,便利了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股市,也便利了国际资金买入A股。2016年,在沪港通的模式下,深港通开通,进一步加深了两地资本市场的联系。
数据显示,沪港通运行4年来,累计成交金额已达10.3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沪股通累计共930个交易日,交易金额6.05万亿元人民币,日均交易金额65.02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共912个交易日,交易金额4.27万亿元人民币,日均交易金额46.77亿元人民币。
目前,国内投资者要投资境外证券,可以通过购买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自贸区合规个人直接投资,将成为境外证券投资的新渠道。
人民币汇出细则尚待明确
2018年5月3日,央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不得将人民币汇出境外购汇。
央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央行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央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目前,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内互联网机构,在海外券商处开户,投资美股等海外证券市场。但资金流通并不方便,投资者需拥有海外银行账户才能进行正常的证券买卖,在此次《通知》中,关于上述资金流通问题尚未有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在2016年曾被证监会提示风险,证监会认为,未经批准的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缺乏相应的安全审核以及法律保障,而且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都在境外,一旦产生投资纠纷,必然会造成投资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且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分析
自贸区获更多人民币跨境使用自主权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过去也仅有几个试点区域可进行此业务,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王有鑫表示,此次推出的措施,将使得人民币双向流通渠道更加完善,有利于推广人民币在“走出去”企业和境外大型项目中的使用。
通知提出的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意味着给予各个自贸区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各自贸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有利于激发业务创新,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此条仅适用于浙江自贸试验区。
王有鑫提出,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人民币大宗商品定价权功能。一方面,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在传统领域推广人民币定价权;另一方面,支持自贸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则是在新兴领域也积极拓展人民币定价权。(顾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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