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同时,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
(原题为《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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