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专家认为,移动支付平台作为信息掌握者,应该给用户开辟受助的机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个人所使用的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过程都是在平台完成的,当个人不能协商解决的时候,平台应从中进行调解。
作为移动社交和支付方式统一的新兴企业,黄震认为爱护用户的企业意识不可少。黄震认为,在个人与移动支付平台的合同行为中,社交用户不必然是其金融用户,当社交行为时确实没什么大的风险,当进行转账时已经变成金融用户了,移动社交和支付统一型的服务商应加强金融风险提示,完善二者之间的转换隔离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通过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一定额度以上款项在24小时后才到达对方账户。卢迪欣建议,支付平台可参照央行发布的账户分类政策,建立转账延时到达机制,以加强转账行为中对主动行为人的保护。
“目前微信的转账到达机制是自我选择的,用户默认选择为收款方实时到账,如需延时到账需要自行选择,该种方式难以全面避免风险。”卢迪欣表示,默认实时到账和默认延时到账在实践中差别很大,可以采用一定额度内默认实时到账、超出额度延时到账的机制,给予用户更完善的保障机制。
某安全研究中心技术人员黄立章建议,用户在移动支付平台转账超过一定额度时,平台需强制用户输入身份确认信息,例如手动输入收款方的“姓”,或者把收款方的名字补齐,进一步保护用户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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