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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贷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6-13 09:47   https://www.yybnet.net/

通过“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贷纠纷仲裁裁决是否合法,一度引发激烈争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批复: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指出,“先予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对这类文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公开资料显示,“先予仲裁”是随着互联网仲裁兴起而发展出来的一种仲裁形式。2016年,湛江仲裁委员会(下称“湛江仲裁委”)推出“先予仲裁”机制。

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的一种方式。

由于“先予仲裁”具有结案时间短;审理、举证、送达环节程序简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降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等特点,因此受到不少机构的认可,这其中包括银行、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网贷平台。

今年5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曾发文称,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市中院。

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通俗来说,就是借款人以自己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在网贷平台上借钱时,借款人与平台达成先予仲裁协议:如果借款到期、没有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平台有权处理借款人的固定资产,且借款人没有申诉的权利;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平台甚至可以将仲裁协议提交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中院认为,“先予仲裁”中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

厦门市中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给付内容明确。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初、双方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预设性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纠纷尚未形成、双方争议不明的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内容,实质为借款协议的内容,所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先予仲裁”是什么? 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仲裁形式

最高法“定调” “无争议即无仲裁”

“先予仲裁”存争议 各地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

有观点认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应作为执行依据。也有观点认为,该类裁决应予执行,“先予仲裁”侧重事前化解纠纷,预防交易风险,符合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还有观点认为,该类裁决的性质与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先予仲裁”是否合理可行的争议,从基层法院,一直蔓延到最高法院。

6月10日,最高法公布的批复显示,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先予仲裁”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应作为执行依据。因考虑属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重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批复进行说明时称,对请示所涉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到多地调研,发现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

批复对“先予执行”合法性争议进行了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上述负责人在批复说明中指出,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因此,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批复规定,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同时,批复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

据了解,该批复将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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