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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和非法校园贷要严打 四部门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来源:德阳日报 2018-05-09 10:24   https://www.yybnet.net/

上周五,当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刚发布,立即引发市场强烈反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频发,造成不少负面影响。《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从事放贷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四类严厉打击的行为,其中包括非法集资放贷、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高利贷以及提供非法校园贷等。

《通知》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监管一直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下发了不少监管文件。而此次发布的文件中,并没有采用“互联网金融”的说法,而使用了“民间借贷”。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此次出台专门通知,意在明确民间借贷的边界,防止部分机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去做放贷机构的业务,变相突破放贷业务的牌照管理,从而将不受牌照管理的民间借贷尽可能局限在小范围内。非放贷持牌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视之为民间借贷的范畴,既包括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也包括P2P平台撮合的借贷行为和部分现金贷平台以助贷模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目前,针对P2P和现金贷的监管框架已经明确,线上部分的民间借贷现象初步可控,而线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强,一直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不可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了四项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三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四是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即非法校园贷),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王立认为,从文件主体上来讲,强调了原先一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定。比如把暴力催收问题放到了第一条,把它提升到一个社会稳定器的层面,要求切实提高到认识当中。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校园贷和现金贷、暴力催收等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是被反复要求的禁止事项。在相关放贷业务的监管口径中,不管是线上线下,监管原则是一致的。近期多地警方进行的“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针对“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的严打行动,和此次《通知》的精神也是一脉相承。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和相关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民间借贷环境会得到进一步净化。

王立则特别提请注意《通知》的第四条规范,提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这里强调了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以前的监管没有提到过自有资金才能放贷这种说法。以前的监管规则里面确实没有提到过,转贷在现实生活中是真实存在的,在一些农村,中间的转贷人常常因此焦头烂额。

细读《通知》的第五条,政策非常明确一点,不允许进行金融空转。不能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加利息,然后再转来转去,从中赚钱。资金要想办法进行优化配置,进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为实体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

对于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的律师表示,民间借贷维权难,利率不透明,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除了要加强宣传,让大家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之外,借贷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将来维权。本报综合报道

上周五,当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刚发布,立即引发市场强烈反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频发,造成不少负面影响。《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从事放贷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四类严厉打击的行为,其中包括非法集资放贷、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高利贷以及提供非法校园贷等。

《通知》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监管一直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下发了不少监管文件。而此次发布的文件中,并没有采用“互联网金融”的说法,而使用了“民间借贷”。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此次出台专门通知,意在明确民间借贷的边界,防止部分机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去做放贷机构的业务,变相突破放贷业务的牌照管理,从而将不受牌照管理的民间借贷尽可能局限在小范围内。非放贷持牌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视之为民间借贷的范畴,既包括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也包括P2P平台撮合的借贷行为和部分现金贷平台以助贷模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目前,针对P2P和现金贷的监管框架已经明确,线上部分的民间借贷现象初步可控,而线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强,一直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不可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了四项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三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四是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即非法校园贷),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王立认为,从文件主体上来讲,强调了原先一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规定。比如把暴力催收问题放到了第一条,把它提升到一个社会稳定器的层面,要求切实提高到认识当中。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校园贷和现金贷、暴力催收等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是被反复要求的禁止事项。在相关放贷业务的监管口径中,不管是线上线下,监管原则是一致的。近期多地警方进行的“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针对“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的严打行动,和此次《通知》的精神也是一脉相承。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和相关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民间借贷环境会得到进一步净化。

王立则特别提请注意《通知》的第四条规范,提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这里强调了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以前的监管没有提到过自有资金才能放贷这种说法。以前的监管规则里面确实没有提到过,转贷在现实生活中是真实存在的,在一些农村,中间的转贷人常常因此焦头烂额。

细读《通知》的第五条,政策非常明确一点,不允许进行金融空转。不能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加利息,然后再转来转去,从中赚钱。资金要想办法进行优化配置,进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为实体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

对于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的律师表示,民间借贷维权难,利率不透明,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除了要加强宣传,让大家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之外,借贷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将来维权。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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