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货款,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真有此等好事吗?
刘某于2005年成立C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JTY担保公司和BZ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CY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2008年初,CY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8月9日,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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