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指称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许可条件的措施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欧盟、日本认为美国诉诸WTO事宜与自己休戚相关,也相继递交WTO文件表达关注。
据日本共同社4月6日获悉,鉴于美国以中国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了诉讼,日本已通知WTO有意作为非当事者的第三方参加两国间磋商。据悉,若美中两国同意参加,日方可表明意见。
据日本通知WTO的文件显示,日方指出了有关美国诉诸WTO的向中国企业技术转移问题,日本政府数年来也一直表示关切。关于向中国的技术转移,谈及了日本是最大的利害关系国之一等。
若日本政府的参加获得同意,预计将表明中国此种做法扭曲了企业竞争环境的想法。
围绕中国的技术转移问题,美国正在摸索与他国携手。据称,此次措施并非日本与美国共同提起诉讼,欧盟也采取了同样应对方式。
所谓“围绕中国的技术转移问题”,据“第一财经”稍早前报道,欧盟和日本均表示在此方面也有大量利益诉求,因而申请加入磋商过程。
按照WTO相关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而在其过程中,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不过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3月27日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就美方在“301调查”中的表现再次交锋时,日本代表就表示,赞同美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但是贸易措施必须同WTO协议相一致。
在日本申请文件中, 日本指出自己是“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的最大利益相关方之一”,而与欧盟言简意赅的申请文件相比,日本罗列了两页纸、共三大项的担忧。
在其中,日本提出,日本早就对美方提出的问题表示担忧。
其次,日本是对华技术输出的主要国家之一,日方认为,在今年内,日本对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占中国技术进口的20%(按合同数量计算),为此日本是中国技术转让方面的最大的利益攸关者(largest stakeholders)。
第三,日本国民在中国拥有大量专利权。譬如,在2015年,日本国民申请了约40,000份申请专利权,其中有36,000项专利得到了批准,而这些在中国的日本国民拥有的专利权也接受中国相关法律的监管。
日方还在申请书中对于日本在华合资企业的技术专业问题表达了特别的忧虑。
近日,一位欧盟委员会发言人表示,美欧在中方市场开放方面有同样忧虑,且将“仔细调查向WTO投诉的可能性。”不过,该发言人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也表示,欧盟注意到美国公布了依据“301调查”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建议清单,且欧盟自美国去年8月启动“301调查”以来一直紧密跟踪调查进展。但欧盟反对任何有违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根据欧盟和日本的加入申请文件,欧盟在该文件中指出,欧盟对外出口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品,为此对欧盟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性。欧盟方面估计每年对外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在6800亿欧元左右,其中欧盟每年向中国出口300亿欧元的高科技产品。
与此同时,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数额庞大,总价值在1800亿欧元左右。欧盟提出,目前这些投资中的大部分投资都是根据合资要求完成的,欧盟认为,这些投资也受到了美国请求磋商中(中方)措施的影响。欧盟在这些磋商中有重大的贸易利益。
所谓“围绕中国的技术转移问题”是本次中美贸易关系变化中特朗普政府的一个发力点。
3月24日,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美国提出的磋商请求发表谈话称,中方已经收到美方提出的磋商请求。中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众多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中方一贯尊重世贸组织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中方对美方就此提出磋商请求表示遗憾,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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