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出庭受审 据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公诉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强行分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公诉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100亿元先后划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产业公司,后将绝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或者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欠款、利息等。据此,检察机关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明吴小晖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吴小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新华社电)
[焦点解读]
如何认定吴小晖行为的非法性?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3月28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利用保险机构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如何认定其犯罪目的?
阮齐林: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e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过“e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其次,关于被告人犯罪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虚构股权投资、虚假股东分红等手段,将其利用安邦财险超规模募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有、使用,并且已经造成六百五十余亿元保费资金无法归还。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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