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3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两个配套文件,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办法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通知明确,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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