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 “做合格金融消费者 防金融投资性风险”为主题召开2018年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注意到,与一般法院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集中发布为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不同,上海二中院此次发布的金融消费案例,以金融消费者败诉居多。
“通过反面案例的教育警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陷阱、谨防诈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宋学东说,法院之所以选择这些案例发布,是希望据此培养一批合格的金融消费者。
在上海二中院发布的案例中,有消费者周某通过银行购买股票型投资基金亏损后,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情况;有消费者李某委托证券公司购买起发售的“某某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损失本金,向证券公司索赔的情况;也有消费者韩某约定某公司外聘工作人员李某“代客理财”,对方宣称“保底”,却让消费者蒙受大量损失的情况;还有保险公司代理人虚构理财产品,骗取消费者资金,无力偿还,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担责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中,金融消费者的维权主张几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个别案件中消费者得到部分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高汉认为,法院的上述判决,应当引起金融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在实践中,约定“保证本金”的委托理财合同往往被认定“无效”,合同双方要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消费者要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 ”
此外,高汉还注意到,对于几乎人人拥有的银行卡,很多消费者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被人盗刷,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一些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中老年消费者,存取款后应妥善保存书面证据,以备日后查阅。如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维权。 ”
上海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符望在丰富的金融消费纠纷审判实践中发现,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自身方面的具体原因有多种。比如,不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与规则,忽视市场风险而盲目投资,不阅读合同条款随意签字,轻信他人导致钱财被骗等等。这些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一点点疏忽,往往会为今后造成巨大损失留下隐患,不得不引起足够注意。
“我深深感觉到,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从客观上使得金融消费者处于一个眼花缭乱、应接不暇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消费者不能够及时更新观念,不能够深入了解规则,仍不计后果地去盲目投资,则最终结果很可能是被市场风险所教育,或者是给骗子以可乘之机,以致自身遭受损失。 ”
他建议,金融消费者在面对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努力做到 “三多三少”——防范意识多一点,贪婪之心少一点;阅读条款多一点,随意签字少一点;冷静思考多一点,轻信他人少一点。
“消费者要知悉,理财产品不能保本、保收益,不要将其误认为银行存款或者误以为证券公司会共性兑付。 ”符望说,近年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为证券公司针对客户开发的一项理财服务创新产品。但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很多消费者不了解这些,会栽跟头。 ”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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