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今,金融消费已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然而金融消费者一旦被坑就会遭遇财产损失。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达州中心支行就作出明确表示,金融消费者依法享受八项权利,遭遇侵权可及时投诉寻求解决处理。
辨别广告中的风险
据了解,金融广告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人们的行为习惯,通过各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通过吸引眼球的广告内容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据人行达州中支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识别金融广告真实性、合法性时,可以从金融广告的基本特征和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及能力两个方面入手。比如,辨别金融广告主在投放金融广告前,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是否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当金融广告的收益让人心动时,不妨先去做一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后再做出明智的决策。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011年,赵某在A银行办理了存款业务,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他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办理了10000元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工作人员当时承诺五年期到期本息13000元。2017年,赵某到银行结算业务时,共获得11793.58元,实际收益比工作人员承诺的预期收入少1200元,也低于同期存款年化收益率。经查,A银行承认其工作人员在营销中存在夸大产品收益,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的问题。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
某天,张某收到一家商业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已从张某银行账户扣收短信提醒业务服务费25元。张某认为,自己仅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开户业务,并未办理短信提醒业务,因此要求银行退还扣掉的25元短信费。
后经调查,该行系统默认只要客户第一张银行卡开通短信服务并缴费,其名下所有银行卡短信服务费均通过第一张银行卡缴纳,除非在办理其他银行卡时做出特别说明才能解除绑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此,人行达州中支认为,该行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李某赴美探亲期间,使用A银行借记卡在美国PNC银行网点ATM取款时发生记账500美元,但ATM没有吐钞,且账户款项已经扣减503.5美元。经联系PNC银行网点,PNC银行告知ATM为外包服务,请找发卡行。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联等单位与PNC银行数月的协调处理,该笔款项被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享有八项合法权利
据了解,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即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和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人行达州中支提醒广大市民,金融消费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投诉。
(陈扬 本报记者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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