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满足市场合理需求,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并对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
这一通知是对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具体落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央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的方面包括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以及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其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要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具体来说,在支持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面,通知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闸,人民币国际化自此启动。业务范围目前涵盖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各个领域,主体也从最初的机构法人到2014年开始扩展到个人。
央行称,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可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央行称,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个人项下雇员报酬、社会福利、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知》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便利境内个人将境外合法收入汇回境内使用,以及境外个人将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一个国有大行国际业务部人士解释称,按照之前的规定,在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银行可以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也就是说,个人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只要是集中在办理国际贸易时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扩展到了个人经常项下的收付业务。
在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方面,《通知》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这种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此外,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此前的规定则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且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新规更多的是将现有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法规中一些相对滞后的细节规定进行了修改,不少方面是与现有的外汇政策保持一致。”上述银行人士称。
央行同时重申,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国家外汇局曾多次公开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是经常项目,属于可兑换范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可用于境内再投资,也可自由汇出。利润汇出需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包括按照中国《公司法》要求,需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要提供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中国的完税证明。
在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调回境内使用,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便利企业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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