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表示,从11月1日起,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目前,保险电话销售扰民和欺骗误导问题时有发生,互联网保险销售中欺骗、隐瞒等问题层出不穷,必须实施监管。罗青介绍说,从消费投诉情况看,目前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在保险销售中存在“存单变保单”、夸大产品收益、未告知提前退保损失等问题,因此把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纳入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
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关于信息安全问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
此外,昨日保监会公布“亮剑行动”结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华安财产保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渤海财产保险、光大永明人寿和国华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被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11名个人被处罚,罚款49万元。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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