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保险销售资料存留至少五年并严格保密
本报综合消息10月31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保监会通过回溯保险销售过程、细化录音录像要求、推荐销售用语示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11月1日起,保险销售行为实现“可回溯”,也就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罗青表示,如果在启动实施后,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将停业整改,倒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在实施的范围方面,罗青特别强调了四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罗青表示,应该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罗青表示,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此外,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应该包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等。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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