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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下)

来源:北海日报 2017-10-11 11:27   https://www.yybnet.net/

二、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措施

2011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并从商业银行自身建设、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外包管理、商业银行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

2012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度、内控管理、信息安全防范、员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并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适时开展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未履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金融机构保护措施

(一)采取物理隔离、防火墙等措施加强技术防范,杜绝外部非法入侵系统窃取个人金融信息;

(二)建立内控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排查;

(三)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范信息泄漏事件的发生;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依法使用、保存和销毁客户原始凭证资料;

(五)规范查询本人、代理查询他人金融信息的程序,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六)建立员工行为准则,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与涉密岗位人员签订书面保密承诺书。

四、金融消费者要强化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业虚拟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一)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二)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三)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四)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五)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

(人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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