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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7-05-19 04:05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传统的投资理财模式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交织在一起,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隐蔽,吸收资金速度更快,危害更为严重,某些案件,短时间内即在全国吸收数十万人存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

近日,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某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员工马某以销售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有以下主要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平安人寿提醒公众需格外注意以下行为: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声称群众的资金有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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