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具体的政策内容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能够享受个税优惠,它的保障责任突破了基本医保目录限制,允许带病投保,不允许拒保,且不设置等待期。
此外,也有投行测算,按照全国未来3000万个税纳税人口测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全国实施后,有望撬动700亿元左右的增量保费。 牛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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