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曾以其注册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领过一台POS机。半年前,邱某找到我丈夫要求使用POS机刷卡,并许诺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随后,邱某利用银行结算漏洞,在POS机上以刷一笔撤销一笔的方式连续刷卡,套取银行500余万元资金,扣除手续费实际获得490余万元。接着,再通过自己提供的网银及银行卡,逐级转出并个人取现。我丈夫从中收取“手续费”20万元。岂料,我丈夫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没收收取的20万元“手续费”。请问:骗取银行资金的是邱某,我丈夫只是违反规定收取了较高的“手续费”,甚至不知道邱某是在骗钱,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徐金凤
徐金凤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与第(四)项吻合: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早已对POS机的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明令禁止非法牟利,你丈夫视相关规定于不顾,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明显属于非法经营。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已经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再一方面,你丈夫之举必须受到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第三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本案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无疑决定了你丈夫难辞其咎。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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