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三是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据了解,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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