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万秋悦
2015年9月,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殷先生(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A》,约定乙方将自有股票账户委托且仅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甲方将作为乙方的受托人在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委托管理资产总额为310万元。
协议中保障条款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利润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016年9月,某公司向殷先生出具《欠条》,内容为:与殷先生于2015年9月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至2014年8月到期,亏损;我公司欠殷先生551214元。随后,投资公司没有给付殷先生前述欠款。
经殷先生调查,该投资公司尚未取得金融类委托理财的相应资质。无奈之下,殷先生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在民间的委托炒股协议中,往往出现约定受托人承担投资本金,该类约定即为所谓的“保本条款”。
我国的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禁止特定金融机构向委托人作出获利保证,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时这类禁止性规定应同样适用。
而且,从委托代理制度本身的构建来看,也不应该有保底条款的约束。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炒股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约定不仅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因委托子公司对炒股损失自愿承担风险,殷先生可以全额主张损失款。然而,一般情况下,因为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会依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承担损失的比例。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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