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7号 债券代码:122295债券简称:13川投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发行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46号文。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3川投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7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川投01”票面利率不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003号),发行人在第3年末未上调票面利率,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的2016年度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A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A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代码:122295)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投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9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1.2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8元(税后)。
4.对于其他债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孙晨
电话:021-38874800-8260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8日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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