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电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同时还提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得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不得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严重违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投资,《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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