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幅放开文件中三类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限制,对参与主体实施备案制,并取消额度限制。
《通知》规定,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对此,德意志银行高级策略师刘立男分析称,除放开主体资格审核及额度限制外,《通知》还有两大亮点:一是大幅放开银行间市场可投资产品范围,“之前只能做现券和回购交易,现在则扩大到多种衍生品”;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而“此前只能是央行”。
“代理资格只强调‘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这主要考虑到境外主权机构更倾向于选择本国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而绝大多数外资行尚未取得债券结算代理资格。”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家孙海波分析称,这意味着,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以是乙类户。
“我们预计,未来3—5年内,其他国家外汇储备对中国银行间市场的持有份额将达到5%,也就是大约3万亿元的规模。长期来看,未来大概会有10%的全球外汇储备投向人民币债券市场。”刘立男表示,外汇储备的流入,将刺激中长期人民币债券的需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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