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十六项举措: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二是拓宽投融资渠道;三是资源流动和共享;四是优化发展环境。其中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对于存量未上市民营医疗企业来说,未来将获得包括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而对于新发展起来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选择登陆新三板甚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获得融资支持。”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
《措施》提出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
《措施》要求优化融资政策。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社会办医将免征营业税
民营医院看病也可用医保卡
《措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此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措施》要求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措施》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
鼓励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流动
破解“看病难”的方向之一便是让医生流动起来,以此更好地实现医生价值,这也是我国医改的目标之一。
对此,《措施》中明确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措施》明确,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郭凡礼表示,当前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医疗服务产业过度分化,资源配置不平衡,使用效率低下,民营医院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缺乏医院管理和治疗的核心技术,难以和公立医院竞争。
《措施》也对这点提出了针对性方案。《措施》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综合证券日报、每日经济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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