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消息称,《办法》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底发布。
《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资质: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目前,保险业互联网销售基本确立了三种网络销售方式:一是官网直销B2C;二是由第三方平台分销B2B2C;三是代理人上网A2C;相对应的平台就是各家险企的自营平台、以淘宝为代表的经销平台,以及如携程、去哪儿等垂直平台。
据了解,目前多数险企已相继成立电商公司、电商部、创新事业部,探索将线上优势与线下资源进行整合。尽管指导性文件已出现,但能否借此使得互联网保险踏上一个新台阶,还需拭目以待。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适度放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今后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以及涉及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但高现金价值保险和车险除外。
市场人士称,由于互联网保险在国内市场并非新鲜事物,监管规则出台作为行业规范,对保险公司业绩并无直接影响。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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