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的是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学院讲师张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罗登亮的《民间集资监管之法律制度研究》。
民间集资监管的目标
1999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引领了全球金融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同时也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从注重安全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增加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我国民间集资监管的目标设置为如下三个为宜:
(一)安全性目标。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健全、投资者素质较低的现实状况下,安全应当是成为民间集资监管立法首要的目标,该目标的核心要义在于对投资者权利予以保护。
(二)效率性目标。民间集资之所以被更多企业重视,是因为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可以节省发行成本,提高融资的效率。现阶段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要求。
(三)公平性目标。公平性目标是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的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民间集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出资人和投资人应当得到公平的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集资市场参与各方的信心,也才有可能建立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民间集资监管的制度构造
要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最重要的是从立法层面对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分。2010年、2011年、2014年,最高法(2014年还包括最高检和公安部)三次发文对非法集资的若干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列举了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明确了相关行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但理论界依然认为,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定义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尽快推出《放贷人条例》,对投资者降低门槛,使得多数民间集资行为进入合法轨道“阳光化”。目前(编者注:指论文发表时)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已经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其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鼓励竞争、打破银行垄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整理/张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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