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高立 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法律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法律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法律还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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