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2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在三审稿基础上对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债等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和退出机制,恢复央行经理国库制度,并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很可能将于本周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这意味着,在实施20周年之际,预算法或将迎来“新生”。
政府全部收支都将纳入监管
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于一些党政机关之中,近期有媒体曝光一省会城市的科级单位就私开了11个账户,将近10亿元收入公款私存。据了解,“小金库”的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让体外循环的财政资金有了可乘之机。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相对于现行预算法,四审稿中的这些表述让人眼前一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四审稿最大亮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在现行法强调“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基础上,增加“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内容。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地方债只能用于公益性支出
地方债始终是预算法修改的焦点问题,先后四次审议,相关规定均有变化,从一审、二审到三审,经历开闸、关闸、再开闸的过程。
与三审稿一样,四审稿规定地方债发债主体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就一种“发地方政府债券”,但在举债用途上,四审稿修改为“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严格限定“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其实在年初的预算报告中,财政部已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做界定,前者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和举借新债偿还。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资本支出是能够形成资产的支出,比如可用在保障房建设、水利设施、博物馆建设等方面,但不能用来买公车、盖办公楼、发工资。
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担心地方债闸门一旦拉开,能否抵御债务风险。四审稿进一步巩固“防火墙”,新增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此前,部分官员靠大量借债拉动GDP搞业绩,职务调动后“拍拍屁股走人”,此次预算法修改增加问责机制,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的,直接负责人员或将被撤职和开除。
决算按“工资”等公开到最细级
在预算公开方面,《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着墨颇多:将“预算公开”写入法规的同时,还就公开的时效、内容作出规定,并要求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草案中明确,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此外,按照草案最新要求,预算编制时,政府支出应按经济分类,其中基本支出编到“款”,项目支出编到“项”;而决算编制中,所有政府支出都按功能分类编到“款”,也就是最详细的一级。
“按经济分类公开预算,公众就能直观看到政府支出中,多少钱用于发工资、多少钱用于购公车,更容易判断钱花得是否合理。”蒋洪说,但他也同时指出,政府编预算时,基本支出细化到“款”,而项目支出却不这样细化,可能导致项目支出的钱怎样花成为“糊涂账”。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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