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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IPO财务专项检查覆盖企业整个报告期

来源:成都商报 2013-01-31 13:00   https://www.yybnet.net/

IPO在审企业财报专项检查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中国证监会昨日向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核查中所涉13方面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按照《答复》,此次专项检查并非仅针对在审企业的2012年度报告,而需覆盖IPO在审企业的整个报告期(如2010年申报的,须核查2010年度至2012年度),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自查范围。同时,今年3月底前新申报的企业均纳入自查范围,其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递交自查报告。

《答复》明确的13方面财务专项事项分别为:发行人义务、自查会计期间、自查企业范围、自查阶段可否延期、可否联合调查、自查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自查人员构成、自查与以往工作衔接、自查报告撰写、自查结论表述、无法出具具体核查意见事项、签字事项、报告报送方式等。

目前,在审企业需补报2012年年报资料。对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否联合调查的问题,《答复》明确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各自责任,应分别编制工作底稿,收集调查证据,发表自查意见,分别出具自查报告,且自查意见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意见为前提。

按照《答复》,确实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监管部门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则将终止审查。

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的签字上,《答复》也作出了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须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会计师事务所须由事务所负责人、事务所分管风险和质量控制的主管合伙人、自查组负责人、自查组其他成员签字。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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