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证网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也被称为“种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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