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关于遏制公款吃喝的建议》。提案建议,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3月2日《新京报》)
无论是将“三公浪费”入刑,还是将“三公”经费纳入政绩考核范畴,首先都必须弄清“三公”支出是多少、多少才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否则,即使是将“三公浪费”纳入了《刑法》调节范畴也不好量刑,即使是将“三公”经费等行政运行成本纳入了政绩考核范畴,也难以决定官员职务升降。因此,我们必须将已经启动的“晒三公”举措进行到底。
关于弄清“三公”支出知多少的问题,应该说是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2011年财政部首次公布了中央有关部门“三公”经费的总数目: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其中出国(境)经费17.73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61.69亿元,公务接待费15.28亿元。嗣后,有90多家中央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2011年下半年陆续公布了本部门的“三公”经费支出数目,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也在随之跟进,北京、上海等省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公开了“三公”经费。
尽管财政部和中央各部门,随之跟进的省市政府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支出数目都很笼统,还存在项目细化程度不够的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尚处于“破冰”、“尝试”阶段,一些部门存在等待观望、欲说还休或“羞于启齿”的心态,对于这些问题和现象,公众既要提出质疑,又要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和宽容。这样才能使公开“三公”经费之路不至于半途而废,才能走得更长更远。
只有在公众的支持理解、适当宽容和广泛质疑之中,才能逐步使各级政府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支出数目真实性和可信度不断提高,项目细化到公众可以看得清楚、弄得明白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使削减、压缩“三公”经费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最终才能确定“三公”经费究竟多少才是合理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将“三公浪费”入刑,以“三公”经费考核干部政绩、决定官员职务升降才不至于成为空谈。
(据3月3日《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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