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1月23日电】 针对新保险法配套规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反映较集中的“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是否对保险消费者不利”等问题,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23日接受记者采访再三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方力表示,《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这一做法也是借鉴了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有关做法。
方力进一步表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联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记者了解到,日前,保监会已紧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专门对有关风险提示语句的政策含义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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