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本报记者 高波
村民喊他帮忙砍树,他二话不说便答应了,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却因此摊上了事。
5月8日,资中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滥伐林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龙结镇居民朱某被认定犯滥伐林木罪,受到刑罚惩处。
帮忙砍树摊上事
46岁的朱某原本一直在镇上从事维修摩托车的工作,2019年10月,附近村里的一名老人找他帮忙。
该老人称,自家地里有一些桉树,因为影响到庄稼地,请他帮忙把桉树砍了,并表示将砍下来的树木送给朱某。热心的朱某随即带着工具到现场砍树。
朱某将砍倒的树木用三轮车运到了附近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得了一笔两三百元的收入。在朱某看来,这些树木是村民送给他的,他出力将树木砍倒运走,卖树的钱就相当于工钱,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在朱某砍伐树木的过程中,附近一些村民见此也想砍掉一些树木,于是让朱某帮忙砍树。大部分农户将砍下来的树木赠送给了朱某,也有少部分是出售给朱某的。
就这样,找朱某帮忙砍树的人越来越多,想着既能帮到大家,又能有一部分收入贴补家用,朱某对村民们喊他帮忙砍树都没有拒绝。
在朱某砍伐的树木中,还有一部分是道路旁危崖上的树木,随时都有可能倒下危害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在朱某看来,他这也算是“为民做了一件好事”。
然而,现实情况却和朱某想的并不一样。后来,朱某在一次砍伐树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售的过程中被资中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挡获。
经过调查,2019年10月底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和受赠的方式,共砍伐涉及马尾松、桉树、香樟树等树木101棵,涉嫌滥伐林木罪。
后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2.8立方米。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为8739元。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
认定:
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2020年3月20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5月8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还指出,朱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造成资中县植被资源受到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22.8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法院对辩护人提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朱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被破坏的植被资源进行恢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5月8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法院交纳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150.5元。
法官点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业资源是社会共有资源,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砍伐自家山地里的林木仍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便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理此案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称,希望朱某能够以案为戒、深刻反省,汲取教训,自觉遵纪守法。同时,也希望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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