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民房火灾。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竟是户主故意放火。
户主雷某为何要这么做?日前,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放火案,放火烧自家房屋,雷某是否会因此受到惩罚?
◇本报记者 高波
突发:
民房失火危及相邻
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5楼一处居民屋发生火灾,火势向楼上及隔壁蔓延。
资中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很快将火势扑灭。因为扑救迅速,火灾没有造成大面积蔓延,但失火居民屋家中家具等物品却烧毁严重。另外,火灾还造成了邻居及楼上一户居民家中部分物品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数千元。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后经消防及公安部门调查,这起火灾竟是人为放火,而放火的人竟是户主雷某本人。
查明:
夫妻吵架,丈夫烧屋泄愤
2018年1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在火灾发生之前,被告人雷某与其妻发生了纠纷,为发泄情绪,雷某便在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了卧室衣柜内衣物后离开,导致家中家具等物品被烧毁;邻居502号房屋和603号房屋的部分物品被烧毁。
案发后,雷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资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502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1521元,603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2264元。
认定:
烧自家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事发后,当地不少人对此事议论纷纷。部分市民就该男子烧自家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讨论。法院在庭审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故意放火烧毁自家屋,危害公共安全也是犯罪。
法院一审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雷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公共安全不容侵犯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审理此案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英就放火罪构成要件向市民进行了普法讲解。黄英称,公共安全不容侵犯,一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从重处罚。
黄英称,放火罪构成要件中,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构成放火罪并只不局限于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构成该罪。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关键,主要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认为是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此案中,雷某为泄愤放火点燃自家的物品,其放火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而他也应该能够意识到此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最后由于扑灭及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雷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对雷某应当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官也就此提醒市民,家和万事兴,夫妻间应好说好商量,相互间多一些包容,遇事一定要冷静,切莫由着性子做出过激的行为,冲动的后果可能是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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