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农用拖拉机在运输蔬菜途中挂碰光纤线路,造成车上一名年过六旬的装卸工人摔下车当场身亡。
事发后,虽然资中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死者家属却迟迟得不到赔偿,这是为什么?
原来,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光纤线路管理公司均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
日前,经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最终有了结果。
◇本报记者 高波
事发:
农用车运输蔬菜途中挂碰光纤线,装卸工摔下车当场身亡
2016年12月20日12时10分许,资中县孟塘镇梨园村蔬菜专合社的蔬菜园区和往常一样宁静,负责运输蔬菜的一辆农用车辆载着大半车蔬菜和两名装卸工人从这里的乡村道路行驶而过,他们将开往园区的下一个点继续装货。而就在这时,悲剧突然发生了——
车上装卸蔬菜用的跳板挂到了距离地面约3.4米到3.5米左右的空中光纤线,致使货厢内的一名装卸工人摔下车当场死亡。
死者名叫谢某扬,是蔬菜专合社请来的装卸工人。按照车辆驾驶员周某清的说法,需要装运的蔬菜不在同一个地点,因为还没有装满,所以装卸工人并没有下车。周某清认为,当时蔬菜公司的负责人也在车上,而自己只负责开车运送蔬菜,其他问题都应该由蔬菜公司来负责,所以他并未坚持让车上的装卸工人下车。
争议:
当事各方就责任承担各有说法
事发后,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用车所有人、驾驶员周某清和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死者谢某扬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事情到这里本该告一段落,然而,在实质理赔中,当事各方却就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争议,致使死者家属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将涉案各方告上了法庭。2017年6月,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网络公司在搭设其广播电视电缆线的过程中违反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故应承担因搭建通信电缆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误建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告网络公司有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的规定,网络公司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网络公司则认为,光纤线路建设安装和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辩称,对光纤线路的管理无过错,因为光纤架设时间早于公路修建时间,且事发公路也仅仅是一般的村组公路,不属于四级公路,不应当适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以事故划分的责任不公平。网络公司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驾驶员周某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死者谢某扬本人严重忽视安全所造成,其损害后果理应由被告周某清和原告(被害人)两方来合理分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被告驾驶员周某清在答辩中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承保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款。此外,周某清认为被害人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清委托代理人称,死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在周某清启动车辆过程中,喊了他要下车,其拒不下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该知道实施行为所发生的后果。
判决:
驾驶员、网络公司和受害者均有过错,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死者的身份是否从“车上人员”转化成了“第三者”?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死者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存在过错?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的相关证据及意见后,于2017年8月4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以及事故责任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了被告周某清和被告网络公司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和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清所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但因谢某扬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且保险公司主张的“车上人员险限额免责”的事由成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89419.30元;被告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2946.20元。
一审宣判后,网络公司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死者从事装卸工作,对客货混装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当预见,存在安全疏忽,且经他人劝阻后仍轻信能避免危险,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2017年10月30日,经二审合议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驾驶员承担60%的责任、网络公司承担35%的责任,死者因存在一定的安全疏忽,承担5%的责任。目前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但是,该险设定了多项限额免责情形,其中一条便规定了“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客货混装,便是构成了这种不赔情形。
如果当初周某清没有违反装载规定,人货混装;如果网络公司对光纤线路维护、保养及安全监管到位;如果装卸工多一些安全意识,一个鲜活的生命也不会就这样失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那么多“如果”,最终,车辆驾驶员和网络公司以及死者本人都在此次事故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值得大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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