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规定,经2017年11月7 日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批准撤销:罗德富的资中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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