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上午,资中县水南镇综合市场里,年近七旬的老人庞某因公然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森林公安现场挡获。面对警方询问,老人称,他不知道捕杀鸟儿构成犯罪。
庞某“无知”犯下的错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猎捕、贩卖国家保护动物将受到怎样的审判? 2017年4月11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高波
举报:
有人在农贸市场出售国家保护动物
2016年10月31日上午,有市民向资中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称,一名老人在资中县水南镇综合市场贩卖疑似国家保护动物。
接到举报后,森林公安随即赶到现场,“我们的民警上前一看,便认出那是雀鹰。”资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介绍,雀鹰就是俗称的鹞子,是一种小型猛禽,主要是靠捕食鼠类和害虫为生,对农业、林业和牧业十分有益,对维持生态平衡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它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民警随即将正在贩卖雀鹰的犯罪嫌疑人庞某,带回派出所询问。
调查:
长期设网捕鸟“改善生活”
经询问,庞某带着民警来到了他捕鸟的地方——明心寺镇凉风坳村,庞某用于捕鸟的网依然在。出于保护,民警随后将鸟网拆了。
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有计划地猎捕。据庞某供述称,他一直有捕鸟的习惯,以前捕捉到的鸟儿大部分都被他用来“改善生活”直接食用了,直到捕到这只雀鹰,“我听别人讲这个鸟管钱,才拿来卖的。”他认为能卖个好价钱,于是就拿到市场上来贩卖。
办案民警还在庞某的家中搜出了鸟网等作案工具,以及一瓶泡有鸟类残肢的药酒。经过鉴定,其中有一部分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残肢。
公安机关依法对庞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7年4月11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
认定被告人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被告人庞某,男,1949年1月出生,资中县人。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庞某在资中县明心寺镇黄泥埂村3组河沟旁的一片竹林中安装了捕鸟网,10月30日下午,该捕鸟网猎捕到一只雀鹰。次日8时许,庞某将猎捕到的雀鹰带至资中县水南镇综合市场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挡获。经鉴定,庞某猎捕的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被告人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庭上,庞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没有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对当天庭审事实的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使用鸟网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庞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外,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点评:
不以“无知”对抗制裁
庭审中,被告人称,因为自己不懂法,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法律。面对被告人的辩解,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余忠指出,国家法律一经颁布实施,人民就应该遵守,不能以“不知者不为罪”来对抗法律。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现已构建起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捕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追责。森林公安民警和法官呼吁,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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