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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法院在环境亲和的调解室开展家事纠纷调解工作资中县法院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何成康陈美璇本报记者余力文/图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为有效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最高法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27家基层法院作为改革工作试点法院,资中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在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改革审判方式、综合社会力量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家事案件,指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其它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的家事纠纷案件。传统的家事案件审判,没把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没有关注家事审判的人身属性、伦理色彩,较多的偏重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通过家事审判改革,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资中县法院作为全省法院改革工作试点法院之一,自今年以来,就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7年来,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案件385件,其中调解撤诉288件,调撤率74.8%。
更新审判理念提升改革意识
保护弱者理念。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家事审判既要体现一般公正,又要兼顾对弱势群体个案的特别公正。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注重平等原则,不得性别歧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关注老年人的现实处境,依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柔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的人伦性、修复性、前瞻性等特征,与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的刚性、对抗性不相兼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首先要从柔性司法入手,建立柔性诉讼环境,缓和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运用柔性司法手段,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化解当事人心结,让当事人平和、理性地参与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与诉讼,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认同感。
一体化司法理念。家事纠纷既包含财产关系也包含身份关系,既涉及过去事实也涉及未来事实,既涉及案件当事人也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彻底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坚持一体化司法理念,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建立归并审理制度,杜绝人为拆分案件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矛盾化解社会大平台,整合社会各部门、专门机构、相关组织的力量,彻底化解矛盾。
创新工作机制 规范改革运行
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弘扬诚信理念。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报《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由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对离婚案件中债权债务事实认定和财产债务分配的总体把控,警惕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承担,以及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
建立心理疏导制度。为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疏导不良情绪,引导当事人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制定了《资中县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员工作规程(试行)》。经有关单位推荐,聘请了5位心理疏导员,对于有心理障碍或者情绪过分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心理疏导,并根据案情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陪审。
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主动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调查、回访。制定了《资中县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聘请了22名家事调查员,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按照要求,调查各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等,完成调查后,家事调查员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以探明矛盾和事实的真正根源。
建立家事调解员制度。强调法官依职权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申请调解,弥补当前家事案件裁判方式刚性过强、柔性不足的缺点。推行调解前置程序,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有可能调解的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制定了《资中县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并聘请了23名家事调解员,加强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尽力救治只是出现危机的婚姻,制定了《资中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试行)》,就家事审判改革中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对象、适用原则、时间长短、审限的处理、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及财产、适用期间社会力量的介入等相关事宜予以规范。其目的是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反省,以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矛盾,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冷静期内,审判人员同时会同家事调解员、当事人亲友一同做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实行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判决书和调解书涉及大量当事人隐私,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创设一个既能反映法院权威意见,又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避免隐私泄露对家事案件当事人造成伤害。
构建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治理机制,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资中县家事纠纷协调联动化解共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大调解中心、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县家事纠纷协调联动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家事纠纷的化解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在全县形成化解家事纠纷的社会合力。
改革审判方式提升改革效果
构建法官为主导的庭审方式。原有的“辩论式”庭审方式基本思路来源于商事庭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抗情绪严重,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只去听,不做职权干预,容易对当事人产生二次伤害,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家事审判改革是要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诉讼模式,根据案情需要,法官可依职权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扩大法官依职权取证范围;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依职权审查该权利行使是否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庭审,根据案件情况,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可不分阶段进行。
实行归并审理模式。贯彻一体化司法理念,针对家事案件诉讼请求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建立归并审理制度,避免因就案审案、相互推诿,造成家事案件诉请被人为割裂,人为拆分案件的情况。关联家事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承办部门或同一承办人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化解矛盾。
建立亲和的审判环境。通过设立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等柔和的诉讼场所,构建对等、和谐、温情的诉讼环境,减少当事人对司法的畏惧、排斥心理,赋予当事人有尊严的诉讼环境,拉近当事人与法官间的心理距离;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变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和谐对话模式,利于修复亲情关系,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纠纷具有隐秘性、隐私性,家事审判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从严把握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将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员范围限于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以有效保护家庭隐私,弥补双方亲情,修复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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