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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消费维权——内江市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回顾及点评

来源:内江日报 2016-03-14 08:2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陈烨 文/图

“3·15”即将到来, 记者走访了市消委会,了解到内江市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收集整理,以提醒大家在消费过程中自觉维权,依法维权,避免受到侵害。

案例1:

市民李先生偶然发现患有糖尿病的妻子吴女士在偷偷服用保健品,他查看说明书后得知,此保健品含糖量极高,不适合糖尿病人服用。

但吴女士已先后多次购买了价值上万元的保健食品,一直在服用。同时,吴女士又向卖该保健品的内江某公司写下了1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领保健品时付款。

2015年3月30日,李先生到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协调要回购买保健品的欠条,并退还剩余的保健品。

经调查,李先生的妻子购买的保健品属假冒产品, 但该保健品公司负责人辩称,上述保健品不是他公司所售,而是公司组织老年人到湖北武当山旅游时他人销售的,与公司无关 ,并就吴女士写下购买保健品1万元欠条一事予以否认。

经调解,出售保健品的公司负责人出据了一份购买保健品1万元欠条不存在的证明,并退还李先生妻子购买保健品的3000元。

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想健康长寿的心理,坑害老年人利益的案例。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为此,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组团旅游营业活动,应负责退还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款,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辖区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2:

2015年8月10日,消费者唐某在东兴区白合镇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27800元的收割机,用于收割稻谷。在使用过程中收割机频繁出现故障,唐某5天内找经营者维修了4次,仍无法正常使用,唐某认为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但经营者以消费者操作收割机不当而导致故障不断为由,拒绝退货和赔偿损失。经调解,厂家为唐某退货退款。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该经营商家应当退货退款。

案例3:

2015年8月16日,消费者彭某在资中县某家具店订购了衣柜、厨柜、书桌、阳台柜、鞋柜等家具共计30000元。8月26日,商家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家具时,彭某发现该家具品牌与之前在该家具店订购的品牌不符。为此,彭某要求商家退货或给予相应的赔偿。经查,商家在销售时没有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产品品牌。最后,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000元。

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家具与消费者订购的不一致,造成消费者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一次性赔偿。

案例4:

在台湾读书的罗某以22500元的台币(折合人民币46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罗某到隆昌度假时将该手机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在外地打工的父亲,他在支付快递费的同时,也支付了手机保价费,十多天后他的父亲没有收到手机。罗某通过快递公司查询,发现该手机在中转途中被丢失。他要求赔偿,但该快递公司只答应赔偿罗某10倍的快递费。经调解,该快递公司退还了罗某20元的快递费和购买手机的4600元。

点评:快递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将消费者邮寄的手机弄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该快递公司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和赔偿消费者购买手机的费用。

案例5:

2015年3月27日,消费者陈某在内江某土特产经营部购买剑南春酒两件(12瓶),共计4200元,回家后发现是假酒。

经过对该酒的检验,确认是假酒。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退还购酒款4200元,并以三倍的购酒费用赔偿消费者12600元。

点评:本案例中,经营者销售假酒获取高额利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例中商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消费者付某的一部“宾得牌”相机镜头摔坏了,送到东兴区汉安大道某相机维修店进行维修,经维修人员检查后,双方约定维修费用大概在100~200元之间,维修店当场开出了接件清单。几天后,付某接到维修店的电话说维修费用需要增加,付某不愿支付增加的费用,双方发生争执,于是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

经查,维修店工作人员在维修时,发现相机镜头有两个配件不见了,于是告知消费者需要增加维修费、材料费、运费共360元,而付某认为当时维修店在接件时对相机进行了检查,并没有发现有配件丢失,而在7天后才说镜头的配件不见了,所以不同意增加费用。2015年10月9日,东兴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付某支付维修费及相机零件费用共244元,维修店将相机镜头修好并使其能正常使用。

点评:本案例中,因双方维修费用发生分歧,当时维修店在为消费者检查相机时,并未告知消费者相机镜头有两个零件不见了,并约定好了维修费用,而在几天后维修店才告知消费者的相机丢失了两个零件,需要增加相关费用,商家显然存在过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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