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下落不明,而旗下已停产的企业更是债台高筑,且大部分资产早已向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法院将其进行了查封。与此同时,该企业58名职工上百万劳动报酬一直无着落。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享有全部受偿权。该拍卖款应全部由银行受偿,即使工人工资也不能从中支付。如果执行款都还银行了,58名职工报酬又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无疑是一个难题,摆在了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面前。
◇何成康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 老板不知去向 职工工资无着落
2014年11月,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某银行申请执行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为此,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泰公司所有的位于资中县公民镇小石桥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金额890余万元,除去已支付的资产评估费、卖方税款、房地产转让手续费等,实得标的款765万余元。
然而,2015年7月,就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同时收到了东泰公司58名职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4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82万余元共计131万余元的执行申请,以及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要求东泰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23万余元的执行申请,并请求参与上述拍卖款的分配。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东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即下落不明,企业已停产,对外欠债多,且大部分资产作了贷款抵押,涉及该公司的案件逐渐增多,其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工人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虽经仲裁裁决,但根本无法兑付,因此才申请执行。
■ 拍卖款优先受偿 法院陷入两难
被拍卖的财产,为抵押担保物权,早已抵押给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该拍卖款765万余元应全部由银行受偿,即使工人工资也不能从中支付。
“如果执行款都还银行了,58名职工报酬又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令心系民生的资中法院陷入了两难。
一边是依法提出的合理诉求,而另一边则是合乎于情关乎民生稳定的大事。显然,案件处理中,存在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相冲突的问题,案件矛盾日益凸显。
鉴于此,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及时向院领导、审委会、政法委、中级法院作了汇报,将案件存在的法律难题和社会问题作了全面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听过汇报后,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领导一致认可执行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以保民生为处理原则,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稳妥有序的处理案件。”资中法院院领导指出,“无论如何,不能让职工工资无着落,因为,那是他们的血汗钱!”
为此,法院决定,先找银行谈一谈,恳请银行方面做出一些让步。然而,银行最初给出的意见是,坚持该拍卖价款应优先偿还其抵押担保物权,社保款和工人工资不应参与分配。
显然,执行遇到了难题。怎么办?“没有更好的办法,我们只有不断与银行和职工双方进行磋商,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直到谈拢为止!”资中法院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与双方磋商期间,他们已记不清为此跑了多少路。
同时,在这过程中,法院还强化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多次与县经信局、公民镇政府、劳动及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座谈,通报案件处理情况,确定东泰公司应支付工人的债权数额、解决途径,商量守厂护厂事宜,通过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妥善处理案件。
■ 春节前 58名职工领到了劳动报酬
法院一方面与银行及时沟通,主动讲明法院处理原则,取得银行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工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多次召集工人代表座谈,引导工人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动员工人放弃部分主张,促成工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
最终,法院根据工人认可的数额,用东泰公司土地和厂房拍卖款制作了分配方案。即东泰公司房屋和土地拍卖款765万余元,支付58名职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83万余元;支付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23万余元;支付银行借款649万余元。
2016年1月2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发现金的方式将工人们的工资发放到了他们手中,让他们过上了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 法官点评:
司法为民重在保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称,执行案件程序由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将查控资产评估拍卖,将所得价款支付给工人,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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