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网上购买“身份证”,你听说过吗?
11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非同寻常的买卖”案:四名男子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在资中境内的多家银行骗领银行卡14张,被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何成康 本报记者 高波
房客携带大量身份证
入住宾馆引起怀疑
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资中警方对城区宾馆进行突击检查时,对携带大量身份证入住某宾馆502房间的房客提起了警觉。随后,警方将入住该房间的何某某等四人带回了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10月15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等四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1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名被告人都是“90”后,其中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25岁。四人中,除付某某为四川籍外,其余三人都是福建安溪县人,四人都是在网上认识的。
携带这么多张身份证,四人来资中做啥?法院审理后查明,今年3月底至4月1日,四人在资中县的多家银行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14张。
网购身份证
骗领银行卡后再卖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庭审中,四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称,2014年11月,他在福建老家听说买身份证办银行卡可以卖钱,于是他打听了具体操作程序后联系了付某某等其余三人,并将这一想法告知了他们,征得了大家一致同意。
之后,何某某和付某某在眉山市办了十张左右的银行卡,全部以80元或100元的价格出售了。接着他和付某某来到成都和另外两人会合。他们在成都呆了一天,办了一张卡,而后来到简阳,在简阳呆了两三天,办了一二十张卡,办的银行卡出售了一部分。之后他们便来到资中开了宾馆住下,这几天内,他们分别拿着从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去各大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在违法犯罪的行动中,何某某具体负责在网上购买身份证和***,***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另外他还负责日常开销,除去费用剩下的钱拿来大家分。
然而,让何某某等人完全没有想到的是,在资中入住宾馆期间,因携带大量身份证,被突击检查的民警发现,他们被带到了派出所。
四男子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在眉山市、成都市、简阳市、资阳市的多家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因相关证据无法查证,法院未予认定。但对四被告人在资中县多家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14张信用卡的事实,通过向被害人核实和调取办证手续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四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某等四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四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其余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围更广
庭审中,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四被告人辩解称在各金融机关骗领的不是“信用卡”。就此,法院在向四人作出的判决书中依法进行了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四被告的辩解不予以支持。
买这些“信用卡”的人究竟要做啥?其背后必定隐藏着违法的勾当!该案审结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孙霞就此告诉记者,四名被告人将骗领的“信用卡”通过网络再转手卖出的事实,因难以取证并未追查到“买家”,但购买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其必定居心叵测,不干好事。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为另一个可能发生的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孙霞说,打击犯罪,法院重拳出击责无旁贷,但与此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切实强化自己的财物管理,强化个人信息意识的保密措施,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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